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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佛山警务在线        发布日期:2007-01-15 15:01:11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一)有关法规和规定
1、《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凡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筹备前由主办单位和人员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具体承办单位提出申请。主办单位在申请时要填报《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申请表》。
2、许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以下的,由各市、区公安局(分局)许可;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由佛山市公安局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职责权限和要求,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3、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举办活动5日前向原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在2日内重新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遇有不可抗拒原因现场临时取消的,由主办单位另行确定举办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报告原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不需重新申请和许可。
(三)需提交的资料
1、活动方案和说明。
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3、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
4、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主办单位申请报告和《审批表》。
8、主办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的治安责任书。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活动不予许可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3、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4、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5、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6、举行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7、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
8、级以上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办的。
9、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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