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办理消防监督审核手续
佛山警务在线 发布日期:2007-01-15 17:14:31
1、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在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
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希望能够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复查;
4、准备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准备储存、销售该类物品,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备大量销毁该类物品,应办理《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意见书》;如准备运输该类物品,则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5、准备在生产各类消防产品时,应经过生产立项监督审核程序;省外、国外(境外)各类消防产品进粤销售或建筑工程使用省外、国外(境外)消防产品时,应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则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使用环节监督;
6、如需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名申请。